藏书保护与管理规章制度


一、保护

⒈管理、保护好馆藏文献是各阅览室、书库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要经常了解和掌握入藏文献的保护情况,包括文献破损与修复、防虫、防尘、防火、防盗、防光等。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解决。

⒉经常检查、清理书刊破损情况,破损书刊进行装订和修复后方可流通。

⒊经常检查书刊遭受虫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全馆书库防虫工作由图书馆综合业务部组织实施。

⒋经常检查书刊受潮情况,经常利用自然通风,调节温湿度,努力使温度控制在525℃之间,相对湿度5065RH之间。通风时严格掌握书库外部条件,不宜在阴雨天、三级风以上天气、附近有大型土建工程、空气严重污染和飞虫多时开窗通风。

⒌严格执行本馆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书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堆放私人物品,严禁吸烟和使用电器。部门主任与书库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书库防火、防盗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及时向保卫科与馆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⒍逐步实现图书保护工作科学化、现代化,不断改善图书保护条件,逐步增加吸尘器、空调器、去湿器、书籍消毒柜()等设备,定期做好图书除尘、去湿、消毒工作。

⒎认真执行本馆卫生制度,做好书库、阅览室清洁工作,坚持每天打扫库室卫生,每半月进行集中大扫除。

二、注销

⒈文献注销是关系到我馆固定资产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凡淘汰正规入藏的文献资料,均须办理注销手续。对非正式入藏的文献资料,可简化注销手续。

⒉图书全书严重破损或缺页达10页,可以提请注销。贵重图书、多卷书、连续出版物、珍善本、线装本、古籍等不做注销。

⒊凡调出、交换、折价出售的图书必须经院长审批。丢失已赔款的图书、丢失的图书和破损下架图书每年注销一次。

⒋图书注销应按规定填写注销单,由经手人、部主任签名,并报馆长核准。注销的图书清单须报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并应在数据库和财务账目中同时注销。

⒌注销单是图书馆业务档案的一部分,应妥善保存。

⒍一种书全部注销后,空下的财产号不准用来重新增补新书。新入库的图书,与注销的绝种图书完全相符时,须重新给财产号。

三、赔偿

图书馆的书刊等文献资料是学院的重要财产,读者借书时,须仔细查看,如发现该书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应于借阅当时向工作人员申明,并加盖图书破损章,否则由借书人负责。每位借阅者必须认真保管所借图书,对图书不得有勾画、批注、涂抹、损坏、丢失等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⒈遗失图书

⑴如遗失1985年以前出版的普通中文图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遗失1985-1990年出版的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遗失1990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书价的35倍赔偿。

⑵如遗失外文书、珍本、绝本书,根据出版年代按原价书的1520倍赔偿。

⑶如遗失整套书的其中一册,按全套图书价格赔偿(依据遗失规定第1条内容赔偿)。

⑷如遗失整本期刊,社科期刊每期按该刊全年原价的2倍赔偿。自然科学期刊每期按该刊全年原价的5倍赔偿。

⑸如遗失期刊合订本,由图书馆收回其余期刊,并依据第4条规定进行。

⒉损坏图书:

⑴如损坏普通图书的封皮、封底、扉页,各罚款⒌00元,珍贵图书罚款1020元。如损坏图书导致不能继续借阅,按丢失图书处理。

⑵如涂抹封面、封底或者勾画内容一页,各罚款⒊00元(以页数多少累计),污损严重者,按100%书价罚款。

⑶如折断书脊,罚款原书价的50%

⑷如损坏图书导致图书散页(不缺页),罚款原书价的30%

⑸如撕掉书页,按遗失图书各项规定处理。

⑹如损坏图书中的条形码、书标,罚款⒌00元。

⑺如丢失、损坏图书及期刊所附带光盘,罚款原书价的50%

另注:凡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损坏、遗失书刊,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证明,馆领导批准,可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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