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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流通借阅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25日 09:41  点击:[]

第一章 图书外借管理

第一条 读者须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办理图书外借手续,可通过人工借书完成借阅。

第二条 保留本图书、外文原版图书、报纸、现刊、合订刊等均不外借。

第三条 读者在办理图书借阅手续时,应仔细查看图书, 如有污损、撕毁、圈画、批注等情况,办理借阅手续后,须 到总服务台盖章后方可带离图书馆。如未仔细检查,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书的读者承担责任。

第四条 读者办理外借手续时,需认真核对外借信息,以免发生错误。

第五条 损坏图书需修补后方可借出,如严重损坏无法修补,则不予外借。

第六条 图书外借权限

1.教职工借阅限量20册,借阅期限60天;学生借阅限量10册,借阅期限30天。

2.每位读者同期同种图书限外借一册。

第七条 读者有超期未还图书或超期欠款情况时,不得继续借阅,还清超期图书并缴纳超期使用费后方可正常借阅。

第二章 图书归还管理

第八条 读者在还书服务台可办理还书业务。

第九条 所借图书应在限期内归还,如有违反,按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需在放假前两周办 理续借手续,可延长至开学后第一周内归还,其余均按到期日归还,借阅期限均包含假期。

第十一条 如遇特殊情况,本馆有权通知读者归还图书。读者在接到通知后,无论所借图书到期与否,均应及时归还。

第十二条 读者归还图书时出现封面与内容不一致、损坏、缺页、污染等情况,按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读者归还图书时,需认真核对归还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需归还图书,并交清违章欠款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调离人员,需归还图书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图书续借管理

第十六条 因教学、科研与学习需要,不能按规定日期还书的,可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七条 续借手续须在图书到期前1—2天办理,续借期从该书续借之日算起,已过期图书不予续借。

第十八条 读者在图书未逾期的情况下均有1次续借权限,续借期限为30天。

第四章 读者违章管理

第十九条 图书逾期不还

1.图书逾期归还者,按超期时间收取“图书资源超期使用费”,按每册书0.2元/天收取。

2.图书归还期限正处在寒暑假期间,在开学后一周内归 还,不计超期使用费;超过一周,连同假期合并计算超期使用费。

第二十条 图书损坏

1.图书轻微损坏,但不影响流通借阅,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赔偿。

损坏情况

赔偿标准

(1)撕毁封面、封底、书名页、版权页

按原书价赔偿

(2)撕毁精装图书封面、封底

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

(3)断线、散页(不缺页)、折断书脊(在装订线内)

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

(4)卷折、揉搓、污染(仍可使用)

按原书价赔偿

(5)写划在10页以内(还能看清原文) 按每页1.00元赔偿

2. 图书严重损坏:包括撕毁、裁剪正页、图表、插页, 折断书脊超出装订线,断线造成缺页,截留附册、附图、附 件,严重卷折、揉搓、写画、污染图书,划、压、折等情况, 导致图书不能继续流通借阅,需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图书遗失

1. 图书遗失,读者须按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图书类别

赔偿标准

(1)中外古典文学、世界名著、重要科技类图书

按原价的3-5倍赔偿

(2)绝本、绝版书、内部图书、名贵画册、线装

古籍

按原价的5-8倍赔偿

(3)原版或影印外文图书

按原价的3-5倍赔偿

(4)一般性多卷书、馆藏复本较多

按遗失部分价格的3-5倍赔偿

(5)重要多卷集、馆藏无复本

按全套书价的2-5倍赔偿

(6)一般图书、当时藏书在3册以上

按原价的2-3倍赔偿

(7)一般图书、当时藏书在3册以下

按原价的3-5倍赔偿

(8)损坏、遗失中文期刊的任何一册(包括合订

本及单本)

当年单册期刊按单本价款赔 偿。合订本期刊按全年总价款

赔偿,并加收装订费

(9)外文期刊

按原价的3-5倍及装订费

说明:由于图书涨价,凡原书价不足20元的一律按20元计。

2.读者严重损坏、遗失馆藏图书的,可自行购买相同版 本图书偿还。如原图书难以买到,也可购新近出版的(近三 年内出版)、同原图书内容相近、篇幅相当的图书替代。遗 失或严重损坏的图书必须在一个月内履行赔偿手续,如若拖延不办,将暂停借书权限直至完成赔偿手续办理。

3.对于严重损坏、遗失图书,而又未及时来馆履行赔偿 手续的,除交付损坏、遗失图书赔偿外,对其过期图书均按规定另行收取超期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未办理图书借阅手续,不得携带图书离开 图书馆。首次发现,由图书馆相关阅览室工作人员对其进行 教育,讲解办理图书的外借手续和规则,暂停其借阅权限15 天;再次发现,联系其所在学院、部门共同教育,暂停其借 阅权限30天;第三次及以上者,当事人须做出书面检查, 暂停借书权限三个月,并通报所在学院、部门;情节严重者, 将取消图书借阅权限,并通报其所在学院、部门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三条 读者不遵守阅览室管理规定的:

1.读者有影响他人正常阅览的行为,根据情况做出口头批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读者在阅览室不慎损坏图书或设备的,按照图书或设备的原价赔偿;恶意损坏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偿,并报学校给予相关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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